9/28(四)之前受理港澳生、僑生【112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】申請
有名額限制,一年申請一次,一次補助一年份(9月~隔年8月),每一月補助新台幣3,000元。
申請日期:即日起至112年9月28日。
補助對象:凡本校在學清寒僑生,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,得申請補助:
(一)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。但不含研究生及延修生。
(二)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:1. 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,家境清寒僑生得檢附經駐外館處或保薦單位、僑校、僑團等機關或單位(非個人)開立之中文或英文清寒證明文件。(清寒證明開立單位請參考附件、必須是當年度新開立的證明)
(三)就讀二年級以上僑生,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,且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。新生不需要成績單。
請填寫以下二份申請資料:
(一)「樹德科技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」,家中成員都要寫在家屬區。
(二)「樹德科技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表」,請系主任或導師協助訪談紀錄。其中審查的內容1~5點,都須附證明或相關佐證資料才可以拿到分數,請準備好資料。家中就學人數目前仍就學的兄弟姊妹要檢附在學證明、學生證或繳學費証明等。
並檢具下列文件,向學生事務處僑外陸生暨住宿服務組提出申請。
- 一年級僑生:清寒相關證明文件、(免成績單)。
- 二年級以上僑生:
(1)清寒相關證明文件(當年度新開立的)
(2)111學年度歷年成績單,必須要包含111學年學業總平均、班排名、系排名、排名百分比(請去教務處前面的機器,投幣列印)。
3.轉學僑生:清寒相關證明及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(修)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之成績單。
一年級申請者(免成績單)依清寒積分排序,二年級以上之申請者依清寒積分×90%加上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×10%為總積分,依積分高低排序。
請參考「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」、「附件一_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(教育部)」、「附件二_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表(校內審核版)」及「樹德科技大學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」。
相關問題請洽詢:黃綉惠小姐,分機2163,e-mail:showhai@stu.edu.tw